問題詳情

2 甲、乙、丙三人共同傷害丁,次日又共同侵入戊之住宅竊盜,丁、戊均向司法警察官表示只對甲提起告訴,事後經查明丙為戊之弟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對甲之傷害告訴,其效力不及於乙之傷害
(B)戊對甲之侵入住宅竊盜告訴,其效力及於丙之侵入住宅竊盜
(C)丁對甲之傷害告訴,其效力及於甲之侵入住宅竊盜
(D)若戊要對丙之侵入住宅竊盜告訴,除表示希望追訴之外,尚必須表明要對丙告訴,否則不生告 訴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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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smart70422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偵查犯罪手冊第十二點: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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