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rence】評論
要保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被保險人:行使撤銷權
【丁于真】評論
補充樓上:未交付保險費 → 效力停止要保人得於兩年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朔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停效兩年可以復效,超過兩年就會終止。
【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第 8 條 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之。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