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為此司法院指定 9 所地方法院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下列何者不屬之?
(A)新北地方法院
(B)桃園地方法院
(C)高雄地方法院
(D)臺東地方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4403
統計:A(250),B(107),C(35),D(43),E(0)

用户評論

【用戶】123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審酌原住民族事務之特殊性,並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尊重,於10月8日發函指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9所地方法院,自明(102)年1月1日起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並函示審理案件範圍及案號字別。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司法院頒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3條第2項亦規定,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成立專股。為保障原住民族的司法受益權,司法院多年來持續針對是否成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進行評估,今年5月間更邀請立法委...

【用戶】123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www.judicial.gov.tw/jw9706/1615_mai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