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豚劉伶】評論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土稅第16條前段: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B:土稅第17條第1項: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C: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6款: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D:土地稅法第19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