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君】評論
為何是誹謗?
【努力達成目標】評論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william】評論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差異(前者指公然侮辱):前者只要有公然侮辱的故意即可;後者除了有誹謗故意之外,還需要有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前者如果以強暴方式為之,會加重處罰;後者則否。前者並未指明具體事實,而是抽象的公然謾罵;後者的指謫或傳述行為要有具體的事實。前者無關事實的真偽,無法因為證明事實的真實性而阻卻違法,所以,只要「侮辱」的行為一出,則視為毀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後者若能證明其事實為真實時,有阻卻違法事由可以阻卻違法,也就是可以舉反證推翻以證明事實的真實性。前者須公然為之,後者則不以公然為必要。前者所要保護的法益為個人的「感情名譽」,也就是一個人對於社會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的反應或主觀感受;後者以「社會名譽」為其保護法益,也就是社會對於一個人的社會人格價值所做的評價,會因為外界的褒貶不同而受到影響,是一種相對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