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地方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依人民申請提供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除對公益有必要者外,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均得公開
(B)政府機關之預算及決算書、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以及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均得公開
(C)政府機關基於行政效率,得公開或提供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
(D)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被動公開為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7822
統計:A(38),B(661),C(10),D(44),E(0)

用户評論

【用戶】tseng523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 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 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 員名單。

【用戶】Kim Ku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參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