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801113】評論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1(B)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C)處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之【罰鍰】(D)處50萬元以下【罰鍰】
【lkkcar】評論
第 20-1 條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