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於 110 年 8 月 31 日以 2,500 萬元出售其於107 年 4 月 10 日以 2,000 萬元取得之房地,土地公告現值為 850 萬元,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為 900 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 20 萬元,未提出相關之成本費用。請問甲公司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 為多少?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A)課稅所得 420 萬元;分離課稅,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B)課稅所得 470 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申報
(C)課稅所得 420 萬元;分開計稅,需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D)課稅所得 375 萬元;分開計稅,需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題海一滴水】評論

房地合一2.0適用於105年1月1日後取★110★7...

吳侑駿】評論

成交價額2500萬-可減除成本2000萬-...

荳荳】評論

未提出相關之成本費用按成交額3%計算為費用並以30萬為限成交價額2500萬-可減除成本2000萬-相關費用30萬-土地漲價總數50萬=4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