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全景】評論
第十條(院長之職務)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第十一條(院會列席人員之邀請或指定)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第十二條(正副秘書長及發言人之設置)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Suc Chen】評論
舊法第9條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 →故舊考題,C選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