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y Chiu】評論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四 教育制度。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七 公用事業。八 合作事業。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一二 土地法。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一四 公用徵收。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一六 移民及墾殖。一七 警察制度。一八 公共衛生。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張宜文】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一項第14款
【jy82225】評論
公用徵收 不是也納入省縣範圍嗎?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關鍵字"縣"「公用徵收」非「縣」之專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