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Shan Che】評論
刑罰依其得否獨立科處,可分為主刑與從刑(刑法第32條)。主刑乃得單獨科處的刑罰,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刑法第33條)。從刑則指僅能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包括褫奪公權、沒收和追徵、追繳或抵償(刑法第34條),不過,亦有得單獨宣告沒收的例外情形,如專科沒收及違禁物之沒收(刑法第39條,第40條第2項)。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977
【均】評論
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有做修法,從刑的部分只剩下褫奪公權 (刑法第36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WINTER】評論
褫奪公權是從刑不是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