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下列關於職業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並無保障職業自由之明文規定
(B)職業執行之自由,得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而加以限制
(C)對於從業人員之數量限制,屬於職業之客觀許可條件
(D)為追求公共利益,得對於特定職業設定客觀許可條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99545
統計:A(1582),B(334),C(392),D(98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法緒

用户評論

】評論

此為對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的基礎衍生考題(一)「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的限制,只要經合理的公眾利益(B)之考慮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得以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限制之。(二)「選擇職業之自由」,另可區分為主觀要件或客觀要件上的限制,即:  1.「選擇職業之自由主觀要件」的限制,係針對欲從事某一職業之人士本身應具備資格要件,例如需具備某種教育程度或具備某種能力,年齡條件等所為之設限條件,其限制理由則不得僅基於一般公益考慮,必須係基於保護重大的公益理由,始可限制。  2.「選擇職業之自由客觀要件」的限制,則非針對欲從事某職業之人士本身之資格而係指所欲從事職業需求性而言,而依市場之需求性而限定營業家數之規定;對此,立法者只有在為防止極明顯重大危害重要公共法益(D)且屬迫切需要下,始得為之。**又(C)係總量管制的問題,應屬於依市場需求性而為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的客觀要件限制(ps.若C改成「從業人員的管理限制」,則屬職業方式的選擇自由限制)

唐唐】評論

11 關於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於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限度內,以法律或法律明確 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 (B)各種專門職業之執業範圍,法律得授權有關機關以命令為必要之劃分 (C)立法者為追求公共利益,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採行確屬必要之限制手 段者,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D)限制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工作,有違憲法第 23 條比 例原則之要求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職業自由之敘述:(A)我國並無保障職業自由之明文規定 (B)職業執行之自由,得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而加以限制 (C)對於從業人員之數量限制,屬於職業之客觀許可條件 (D)為追求特定之公共利益,得對於特定職業設定客觀許可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