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安】評論
地方制度法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jason058】評論
(A) 直轄市稱直轄市法令---法規
【黃】評論
關於自治條例的名稱A,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B,縣(市)稱鄉(市)規章C,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D,沒有確切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