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遺失物拾得人在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可主張何種權利?
(A)典權
(B)留置權
(C)抵押權
(D)動產質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7273
統計:A(1),B(8),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36 下列何者不是遺失物拾得人之權利? (A)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十分之一(B)遺失物留置權 (C)保管費用請求權 (D)遺失物取得權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年司法五等五等法學大意#55229答案:A 依據民法第807 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後多久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A)3 個月(B)6 個月(C)1 年(D)2 年。 專技◆民法概要- 97 年 - 97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6000答案:B 遺失物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 6 個月民法(含總則、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