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遺失物拾得人在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可主張何種權利?
(A)典權
(B)留置權
(C)抵押權
(D)動產質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7273
統計:A(1),B(8),C(1),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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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唐】評論

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