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帆】評論
須被照護者的條件~身障者80歲以下 全日照護需要80歲以上 嚴重照護依賴85歲以上 輕度照護依賴
【Aicture Lai】評論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2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四、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