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大仁看到自己心中理想的企業在徵才,因此決定前去應徵,面試時,雇主與他相談甚歡,當場錄用大仁。大仁因此向主考官表明自己是同性戀者,沒想到雇主卻以大仁的性傾向為由,取消錄用大仁的決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是為大仁設想,避免大仁的性傾向影響同事
(B)雇主沒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企業可以自由選擇求職者的性別
(C)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歧視求職者的性傾向
(D)雇主提供面談機會,就已盡到就業服務法所強調的就業機會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90099
統計:A(0),B(0),C(10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