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和翰】評論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三條 (再行提出之期間限制)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感謝阿,已脫坑】評論
公投§32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Decade】評論
已修法公投§32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9 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何時為止,不得重行提出?(A)該設施開始施工後六年 (B)該設施開始施工後七年 (C)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 (D)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十年修改成為19 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何時為止,不得重行提出?(A)該設施開始施工後六年 (B)該設施開始施工後七年 (C)該設施完工啟用後二年 (D)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十年
【砍掉重練】評論
公投§32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