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特殊教育法(民98)第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
(A)A.特殊教育諮詢會
(B)B.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C)C.專責單位
(D)D.專業團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5593
統計:A(883),B(167),C(78),D(3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台灣特殊教育發展、特殊教育法第27條、促進特殊教育發展相關法規

用户評論

Jayson Liu】評論

老虎「五諮」

Andy Tsai】評論

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我可以!】評論

第六條 鑑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