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白】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 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 )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motac5831】評論
哎呀呀!機器腳踏車就是50cc耶(歐都麥)拉,中文有時不好懂
【Yes】評論
慢車:主要行進非以動力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