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展碩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參考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兒童網一)免徵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請參閱:參.三.(二)說明〉被徵收之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二)不課徵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參閱:參.三.(一)說明〉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20 條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標準如下:一、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全免。二、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全免。三、被徵收之土地,全免。四、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全免。五、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 機關者,全免。六、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及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 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或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全免。領 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百分之四十。七、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百分之四十。但以下列 土地,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平均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