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關於刑法對第三人之物宣告沒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犯罪人作為犯罪之物,得沒收
(B)第三人被犯罪人竊取供犯罪用之物,得沒收
(C)第三人從犯罪人之處,無償取得犯罪所得物,應沒收
(D)第三人從犯罪人之處,以顯不相當之價格買到犯罪所得物,應沒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2727
統計:A(2),B(17),C(1),D(2),E(0)

用户評論

【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38-1條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C)、(D)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A)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所以答案是(B)

【用戶】只要認真你也可以做到!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38-1 條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用戶】Bonjour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38條(沒收物)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A)。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