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關於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 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外, 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 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B)該條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 率未逾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C)關係企業自符合該條第 1 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 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 度起 3 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 1 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D)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在已依該條第 1 項規定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 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關係企業自符合該條第 1 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 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 度起 3 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 1 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第 43-3 條關係企業自符合第一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一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