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處罰者,得再予以懲戒公務懲戒第22條(B) 同一行為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者,得再予以懲戒 (C)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確定,事後發現情節更重者,不得再予以懲戒一事不兩罰D 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得再予以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C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