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實務見解,關於懲戒法院法官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承審法官與被付懲戒人訂有婚約並同居多時,但尚未結婚,因民法規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故無須迴避
(B)以法官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其認定標準,應以一般通常人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足生懷疑為準
(C)聲請迴避之原因與理由,必須證明之,並得於審理程序中隨時提出,聲請以 1 次為限
(D)法官迴避之聲請,由上級懲戒法院裁定之;對該裁定,受迴避命令之法官不得聲明不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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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評論

.裁判字號:79 年台抗字第 318 號裁判日期:民國 79 年 08 月 17 日要旨: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