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評論
【Sifone】評論
憲法第97條: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糾正案 →移送:行政院及各部、會公務人員失職或違法→糾舉、彈劾→移送:法院(涉及刑事)
【Flower Cat】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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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評論
彈劾:向 司法院公懲會 提出,彈劾公務員 (不能對民意代表彈劾)糾舉:向 公務員的長官 提出,針對”人”糾正:向 行政機關 提出,針對”事”(針對行政機關,不能對立法院司法院等)
【再拼一次國營!】評論
行政院—糾正
【Ching Lin】評論
補充: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