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尹泰 - 莫忘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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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財政收支劃分法 § 4丙、直轄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一)土地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直轄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與。 (八)菸酒稅: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由中央分配該直轄市之稅課收 入。 (九)統籌分配稅: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由 中央統籌分配該直轄市之收入。 (一○)特別稅課: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舉辦之稅。 (一一)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