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直轄市議會之議長罷免案應有議員總額過多少之出席與出席總數多少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A)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
(C)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二分之一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5333
統計:A(127),B(439),C(53),D(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罷免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lvan.le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46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  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  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  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  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  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

【用戶】spwuz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法條更新:以記名投票表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