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van.le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6. 依司法院解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應由主管機關採行下列何種措施後,始得作成?(A) 公開諮詢國家人權委員會 (B)公開請法

【評論內容】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6. 依司法院解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應由主管機關採行下列何種措施後,始得作成?(A) 公開諮詢國家人權委員會 (B)公開請法

【評論內容】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地方議會(代表會)定期開會時,地方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對於地方首長的施政報告,議員(代表)可提出:(A)業務報告(B)業務質詢(C)施政總質詢(D)專案質詢

【評論內容】第 48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評論主題】地方議會(代表會)定期開會時,地方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對於地方首長的施政報告,議員(代表)可提出:(A)業務報告(B)業務質詢(C)施政總質詢(D)專案質詢

【評論內容】第 48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評論主題】鄉 (鎮、市) 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何種財源?(A)輔助(B)替代(C)次等(D)擴充

【評論內容】

第 72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評論主題】依地方制度法第68條規定,縣(市)預算收支之差距,得以哪些方式彌平?(A)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B)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C)發行公債、借款(D)發行公債、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評論內容】

第 68 條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前項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 (鎮、市) 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村 (里) 長選舉,經幾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 (鎮、市、區) 公所就該村 (里) 具村 (里) 長候選人資格之村 (里) 民遴聘之?(A)一次(B)二次(C)三次

【評論內容】

第 59 條

 

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 (里)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村 (里) 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 (鎮、市、區) 公所就該村 (里) 具村 (里) 長候選人資格之村 (里) 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依第一項選出之村 (里) 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評論主題】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惟其已連任幾屆時,不得進用之?(A)一屆(B)二屆(C)三屆(D)沒有限制

【評論內容】

第 58 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三、已連任二屆。四、依法代理。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之議長罷免案應有議員總額過多少之出席與出席總數多少之同意罷免為通過?(A)二分之一/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C)三分之二/二分之一(D)三分之二/二分之一以上

【評論內容】

第 46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  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  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  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  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  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總額多少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多少者為當選?(A)半數/半數(B)過半數/過半數(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D)過三分之二/過

【評論內容】第 45 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

【評論主題】46. 依司法院解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應由主管機關採行下列何種措施後,始得作成?(A) 公開諮詢國家人權委員會 (B)公開請法

【評論內容】

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評論主題】地方議會(代表會)定期開會時,地方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對於地方首長的施政報告,議員(代表)可提出:(A)業務報告(B)業務質詢(C)施政總質詢(D)專案質詢

【評論內容】第 48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