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總額多少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多少者為當選?
(A)半數/半數
(B)過半數/過半數
(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D)過三分之二/過三分之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6716
統計:A(136),B(661),C(61),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lvan.le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45 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

【用戶】虛無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罷免案        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當選          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