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明楨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自由時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dec/18/today-fo5-3.htm新聞辭典阻卻違法 擅自搜查別人的書包不僅侵害對方隱私還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但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老師搜學生書包可阻卻違法。所謂「阻卻違法」是指當事人的言行形式上違反法律實際上不會被處罰。比如拿刀砍為了自救推開結果摔倒受傷表面上看涉嫌傷害罪但他是正當防衛只要不過當傷害罪就不受罰。為了緊急避難也以不過當為前提、或公務員依上級命令行事除非事前明知命令違法而違法也可阻卻違法。本案中的老師搜學生書包或有侵害隱私之虞但因法院認定阻卻違法所以仍然勝訴。記者賴仁中
【用戶】108國考-加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出處 : 題庫世家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1/02/blog-post_6759.html 刑罰法律中,明定許多之阻卻違法事由,這些法律有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如刑法第二十三條之「正當防衛」、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等,學說上稱為「形式阻卻違法事由」。.乃行為本屬犯罪,但因其為法律所允許,乃由法律明文規定,否認該行為之違法性。.其情況有五(刑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一)依法令之行為:如監獄官奉令執行死刑,不負殺人罪之責任。(120021 I)(二)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120021 II)(三)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如醫生為病人開刀,不負傷害罪之責任。(120022)(四)出於正當防衛之行為:對於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