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eo Yu】評論
第298條(假處分之要件)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郭晋安】評論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看完最佳解還是不明白這段在說什麼,是否有高手能指點一下?
【阿答力】評論
假:暫時之意思假處分:暫時的行政處分假扣押:暫時扣押上述兩個行為之目的在於保全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