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多多】評論
司法評鑑又稱對辯式評鑑,由司法審判衍生,教育事件替代訴訟事件,正反雙方意見小組替代原告與被告律師,評鑑替代法官。
【黃雨璇】評論
Wolf(1975)將審判程序應用於評鑑上形成所謂的「對抗式評鑑」(adversary evaluation)。其是從二面的觀點來看評鑑的項目,要求特定的個人,針對評鑑的問題做出判斷。這個模式的四個階段是:產生問題、選擇問題、準備論證及聽證階段。其優點是問題相關的證據論點有競爭力,可提升論點的品質。缺點是提出論證者的表達技巧優劣,會影響其他人員的判斷,而且參與人士較多,經費開銷頗大。
【盧天才】評論
對辯式評鑑(adversary model)將課程事件比喻----訴訟 =
【Mac Liang】評論
adversary (競賽中的)對手 → 與對手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