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若法律規定:「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監聽、錄影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審判上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依據司法院解釋,請問此項規定違反被告下列何項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
(A)訴訟權
(B)集會自由
(C)言論自由
(D)人身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1871
統計:A(2505),B(21),C(926),D(2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各級自治機關辦理事項違背上位法律時,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之機關、訴訟權

用户評論

【用戶】Si-Y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654號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亦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該項所稱「監視」,從羈押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範意旨、整體法律制度體系觀察可知,並非僅止於看守所人員在場監看,尚包括監聽、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且於現行實務運作下,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依據上開規定予以監聽、錄音。是上開規定使看守所得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予以監聽、錄音,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權利予以限制,致妨礙其防禦權之行使,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惟為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於受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如僅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則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不符。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妨礙其防禦權.

【用戶】Clala

【年級】

【評論內容】違反訴訟權、違反比例原則、妨礙防禦權現在錯,總比真的考試時錯好。

【用戶】《照著做,成功擠進國考窄門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如果他有"妨礙隱私 or 秘密通訊" 我更會選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