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este】評論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阿牛】評論
向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使得執業。
【張凱越】評論
(A)藥師非加入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不得執業所在地藥師公會 (B)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 (C)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向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即可執業 (D)藥師遷移他縣(市)執業,應於30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報告,並依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始得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