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鈺玹】評論
行政院制頒「台灣省各個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規定:「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大法官解釋第165號: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唸就對了】評論
ABD→都是民意代表
【和】評論
看太快 我想成PTT的鄉民了
【佳訓】評論
6F+1 每次看到這題都想到PT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