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A) 第 128 條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B) 第 130 條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C) 第 133 條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三、招股章程。(D) 第 143 條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