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va1555】評論
(A)甲死亡時,如已認領與乙所生之子己,則其繼承人有三人 丙丁己(B)乙得於繼承開始前,主張行使夫妻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 未登記(C)甲如立遺囑將財產全留給丙,丁可主張不得侵害其應繼分 特留分
【Kai Ming Tsai】評論
D是錯哪裡?
【Swallow Chen】評論
_<(D)戊不能決定甲的遺產如何分配!!~~~因為甲還有一個女兒(丙)!!!!!!!
【Ping Lin】評論
(D)被繼承人死後,第一順位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弟弟戊在本案中並無繼承權,與是否同時掌管家族企業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