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警察勤務條例第12條規定,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什麼勤務為主?
(A)巡邏
(B)勤區查察
(C)臨檢
(D)守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丸羊補牢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12 條1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2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