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2004年約安規則」中有關船員薪津與給養費之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可列計為共同海損情況時,因駛入避難港或地方,或折返裝載港或地方,而致航程延長期間所合理發生船員薪津與給養品,及所耗燃料及供應品,得列計為共同海損
(B)當船舶因意外、犧牲或其他為共同安全所須之非常情況,而應駛入或受阻於任何港口或地方時,其船長與海員等於船舶在港或地方延長停泊,至船舶已準備繼續航程為止之額外期間,合理所生薪津與給付,得列計為共同海損
(C)裝載港或地方發現船舶毀損,而航程中未生任何與此損害有關之意外或其他情況者,則於修理該發現毀損而額外延長時間,船長與海員等之薪津與給養,及所耗燃料及供應,得列計為共同海損
(D)為了船舶維修支付船長與海員等之逾時加班費,不得列計為共同海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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