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謙卑】評論
有沒有更白話 比較好懂
【jllc1988】評論
3f 不是已經把重點標出來了,簡單說就是除了下列九種情況,政府都不可以拒絕當事人要看文件的申請(前提是當事人是為了要保障自己的權益才申請的),但是遇到這九種情況,就算當事人說我是要保障我的權力必須要看,政府還是可以說:"不給你看~~~"
【劉玄符】評論
有個老師曾舉過一個例子,行政決定前之擬稿罰當事人一億,若當事人看到,那就會捲款而逃。(屆時連管收都來不及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