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ang WenShu】評論
http://www.judicial.gov.tw/db/db04/db04-03.asp第五條<修憲程序>國會遇兩院議員三分之二人數認為必要時,或諸州三分之二之州議會之請求而召集修憲會議,得提出本憲法之修正案。以上兩種情形中之任何一種修正案,經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議會或經修憲會議四分之三絕對多數批准時,即認為本憲法之一部而發生效力。至採用何種批准之方法,由國會提議之。惟在一八○八年前所制定之修正案,無論如何,不得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項第一、第四兩款之規定,無論何州,如未經其同意,不得剝奪其在參議院中之相等之表決權。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國會遇兩院議員三分之二是指兩院各要2/3嗎?
【A___A】評論
州權主義
【香牛牛】評論
憲法第五條,規定修正美國憲法的程序。早在憲法制定之初,憲法的起草者們就已經清楚地意識到隨著國家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憲法需要不斷被修改。同時,他們也認為憲法的修改不宜過於頻繁。為了做到兩者的平衡,起草者們設計了一套啟動修憲的雙重程序。 修正程序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被啟動:國會發起或者各州發起。首先,國會兩院必要人數(而非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可以提出憲法修正的議案。其次,美國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國會召開修憲會議時,國會必須召集全國性修憲會議。至今為止,美國憲法的歷次修正都是通過以上方法啟動的。憲法修正案在獲得國會或者全國性修憲會議的通過後,還需要獲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憲法第五章規...
【賴宥靜】評論
台灣:1/4 3/4 3/4美國:2/3(提出) 2/3(召集) 3/4(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