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因100年公司法第198條的修法,故選項(B)、(D)皆違反公司法之規定無效,建議將答案修改為(B)、(D)選項(B)第196 條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選項(D)第 198 條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累積投票制),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100年12月28日修正,已刪除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的字樣)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