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u Cheng Hsi】評論
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辦法第六條,可分成四類構音、嗓音、語暢、語言發展異常
【廖育萱】評論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 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 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 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 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 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 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魚】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