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mero】評論
第 108-2 條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n罰鍰。n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n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n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n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ckvhome】評論
(A)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非自用住宅期間超過 10 年者,稅率為 15%(參考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 (B)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非自用住宅期間超過 1 年者,稅率為 35%(參考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 (C)個人交易所得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時,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參考所得稅法第14條之5) (D)個人已依規定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參考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