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依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說明之規定,丙納稅義務人未婚,亦未撫養親屬,103年度依繳交人 壽保險保險費收據正本載明丙為被保險人,亦為要保人,保費新臺幣25,000元及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證 明書正本載明丙為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新臺幣26,000元,申報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則 申報保險費扣除額上限為新臺幣多少元?
(A) 24,000 元
(B) 48,000 元
(C) 50,000 元
(D) 51,000 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9425
統計:A(71),B(6),C(326),D(20),E(0)

用户評論

jaxpon小兔兒】評論

個人保險費上限24000+健保費全額扣除26000=50000

ckvhome】評論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參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所以,保險費扣除額上限=24000+26000=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