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當事人間之下列那一項?
(A)勞動契約
(B)團體協約
(C)工作規則
(D)備忘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8442
統計:A(66),B(367),C(7),D(3),E(0)

用户評論

2014-12-20】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98年07月01日)第37條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對於前二項之仲裁判斷,勞資爭議當事人得準用仲裁法第五章之規定,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

吳育銓】評論

團體協約係指個別或多數的雇主或雇主團體,與代表工人的團體,或由工人依照國家法令選舉並授權的代表,所締結關係工作條件及雇用條件的書面契約。按我國團協約法第二條規定,「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明白地說明團體協約是工會與雇主之間,就雙方關切的事項如:工資、工時、福利、休假、獎懲、罷工、僱用流程、違約賠償、經營權與勞動權的互動等,經談判所達成的共識,而以文字化後的一種產物

Lee Yvonne】評論

效力:調解:1.當事人-契約、2.工會-團體協約 (第23條)仲裁:1.調整事項-同上;2.權利事項-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第37條)裁決: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