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乙、丙三人商議共同圍毆丁,但實際下手時,甲僅在旁圍觀,乙之行為僅輕微傷及丁之手部,而丙之行為為造成丁受有 45萬元損害之最大原因。丁得向何人請求如何之損害賠償?
(A)僅得向丙請求全部損害之賠償
(B)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依乙、丙過失比例造成損害之賠償
(C)僅得向乙、丙主張全部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
(D)得向甲一人請求全部損害之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7241
統計:A(23),B(67),C(175),D(3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侵權、人格權、違約金

用户評論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 依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故甲乙丙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第271條對丁負連帶債務責任。2.  故丁得依第273條向甲乙丙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相關法條參照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第2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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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   依民法第185條 「數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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