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Chen】評論
若為無權代理(民.第170條)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若為無權處分(民.第118條)僅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本題乃乙"以自己的名義" 將甲之小提琴賣給丙,買賣契約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為有效。
【小李子】評論
以自己的名義 無權處分SO無權處分 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天羽】評論
11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170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故, 118 條無權處分,須承認的是"物權行為", 契約行為是有效的 170 條無權代理, 開宗明義就闡明"法律行為"(契約行為) 是要本人承認方生效力
【JHAJIPI】評論
每次看到這種題目,第一直覺總是認為在問物權
【宗主是我】評論
買賣契約不以有無所有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