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三種保護令的種類及內容種類聲請人及程序核發程序效期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 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 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一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一年。
【用戶】mayline886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 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