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幸樺】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理由書則謂:「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詹姆士】評論
補充:
【asdfgh15358】評論
此題考的概念很簡單。釋字328號,政治問題,又稱統治行為,德國法有個更貼切的說法,不受司法審查之高權力行為。
【嗯】評論
就算告了也不會理,因此不符司法被動原則